问题 | 教唆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
释义 | 一、教唆犯的定罪处罚原则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分清作用予以处罚: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也有可能成立胁从犯)。 2、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传统的主流观点坚持认为,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教唆未遂。 二、教唆犯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教唆对象。按照刑法理论界的主流观点,教唆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的意思,进而使之实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罚。 三、如何理解教唆犯量刑 1、第一款是关于对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处罚原则和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在罪犯分类中称“教唆犯”。根据本款的规定,对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是指教唆犯罪的人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即在实行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2、第二款是关于对教唆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教唆犯的定罪处罚原则的相关内容。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我们平时要多跟一些遵纪守法、积极乐观、善良的人在一起交往,千万不要跟那些乱七八糟的人在一起胡混,不然的话早晚都是要出事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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