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听证会程序 |
释义 | 一、破产听证会程序 首先由申请人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并出示相关证据;债务人有关人员针对破产申请发表意见;合议庭对债权是否成立、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案件的其他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债务人发表最后意见。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陈述、举证和辩论结束后,合议庭可依职权调查听取其他利害关系人、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合议庭认为必要,也可以接受或是要求他们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询问当事人双方对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证据资料的意见。如果在听证会时形成新的争议焦点未能充分举证和辩论,合议庭可以决定再次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前,债务人要求不公开听证,以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理由是听证会上会披露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一般情况下,围绕破产债权是否成立,破产原因等听证事项涉及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等财务信息,并不会涉及商业秘密。但也不排除债务人在否定破产原因或审查破产重整可行性时,披露产品研发阶段性成果、具体项目规划和推进情况等经营、技术方面信息。即便如此,在细节披露方式上可予以规避,也不应排除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实践中,债务人对进入破产程序并无异议,但在听证会上以此为由要求排除利害关系人参与,其动机往往并不正当,可能存在串通掩饰申请人不实债权等情形,因此需要严格审查。 二、破产听证是不是必经的程序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听证并不是必经的程序,破产听证一般是在当事人对破产案件有争议时才采取的程序。 三、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是怎样的 1、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破产听证会程序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破产听证会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的,申请人、债务人等都是可以针对破产申请发表意见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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