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哪些 |
释义 | 一、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哪些 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因设立的宗旨业已实现或根据无法实现而解散,公司因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解散等,都适用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清算执行中出现显著的障碍或公司债务超过资产有疑问时,经法院命令而开始清算的特别程序,法院可依债权人或清算人或股东的申请或直接依职权命令公司开始特别清箅。在清算中,法院起直接监督干涉作用。债权人也积极参与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选任监理人监督清算过程等。 ![]() 二、普通清算清算组的组成情形 1、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鬲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而公司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股东大会确定的人选既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也可以是其他人选。 2、上述解散事由发生后,解散公司超过15日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此情况下,清算组成员的组成,由法院指定,法院根据解散公司的具体情形可以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等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或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选派其工作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 三、普通清算组成员怎么选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普通清算组成员通常有以下几种选任方式: (1)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2)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3)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 (4)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哪些的相关知识,法定清算按清算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这两种,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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