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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戴罪立功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一、戴罪立功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原《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主要是考虑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过于轻纵宽缓,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注意,自首加一般立功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
    
     二、立功有哪些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
    (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
    (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
     三、最高法关于立功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法: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为获得从宽处罚,有时会不择手段地以贿买、暴力、胁迫、引诱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过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对上述情形若认定为立功,违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见》规定,犯罪分子将从以下途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均不能认定为立功:
    (1)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线索;
    (2)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的线索;
    (3)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线索;
    (4)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线索。
    综上可知,立功的时间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人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是在其归案以后判决宣告以前,否则不构成立功。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戴罪立功量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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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2:4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