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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合同予买卖合同的区别
释义
    一、委托合同予买卖合同的区别
    1、标的不同。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委托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委托人选择受托人通常是基于对受托人能力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
    委托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委托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二、委托合同
    关于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根据《民法典》第919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920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三、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
    1、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书面、口头均可。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交付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3、承揽合同一般是固有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是与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概念,二者之间,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区分标准。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非一次性给付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为给付时间的长短。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委托合同予买卖合同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委托合同与买卖合同之间的标的、相关的性质是不相同的,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对比,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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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