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 |
释义 | 一、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 国家虽然对本国领土具有排他的主权,但领土主权也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国际条约法或国际习惯法规定的限制,包括一般性限制和特别的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国家领土主权要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受这种限制的国家可以是所有的国家或所有相关的国家。例如,任何国家利用本国领土都不得损害其他国家的权益,“核实验案”就是明显一例。再有,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的过境通行制度、群岛水域的群岛海道通过制和无害通过制等都是对国家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 1、共管 共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某一特定领土共同行使主权。这一概念最先出现的在神圣罗马帝国末期。 2、租借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部分领土出租给另一国,在租借期内,承租国将租借地用于条约规定的目的并行使全部或部分管辖权。出租国仍保持对租借地的主权,租借期满后予以收回。 3、国际地役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对其领土坟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要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二、领土对国家的重要性 国家领土不仅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同时也是国家及其人民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确认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国家对领土的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力,处在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辖。 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久经确认的重要原则。 1945年制订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中国于1954年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5年万隆会议十项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强调领土主权原则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三、什么是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权力,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和管辖权两个方面。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意味着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土地和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权力。 主权国家所管辖的地区范围,通常包括一个该国国界(边境)内的陆地(即领陆)、内水(包括河流、湖泊、内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有时亦会包括领海。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对领土主权的限制方法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侵犯一国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在现代国际法上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久经确认的重要原则。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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