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告登记三个月后就没有用吗 |
释义 | 一、预告登记三个月后就没有用吗 根据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要在规定时间内做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全款买房备案后可选择去预告登记。房屋办理预告登记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产权,避免出现一房多卖的局面,对于购房者来说它特别的重要。不过,预告登记本身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必备要件,预告登记是合同当事人都同意的前提下才能去办理,是为了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一次性付款因不涉及银行利益,故可选择是否办理预告登记。 而按揭涉及银行利益,银行在给买受人办理按揭时,一般要求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办理预告登记,当出现一房二卖时,买受人(贷款人)所有权的实现不受影响,银行的利益也就不受影响,因此按揭合同办理预告登记本质上是为了银行考虑(当然也是有利买受人)。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排他性效力 签订转让合同后,在房产尚未交付之前,就存在着同一房产被再次买卖或者被抵押的可能性,也存在着受让人要求转让人交付房产的债权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实现的风险。经过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以阻断其他人取得房产权利的可能性,防止转让人一房多卖以及将房产抵押的风险。 2、登记顺位保证效力 房产物权的变动登记,也可能是在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并存的物权所为的登记,为了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在同一物之上多项物权并存和竞合的矛盾,预告登记能将各项权利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预先予以排列,并按照该顺序为每一个物权确定一个实现的顺序。如建设单位申请在建工程第一次抵押预告登记后,又对在建工程余额申请第二次抵押预告登记,则在实现抵押权时,第一次抵押权的实现顺序应排在第二次抵押权实现之前,这就是顺位保证效力。 3、破产保护效力 预告登记的权利已经物权化,是具有了物权效力的请求权,因此应享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效力。即当房屋所有权人陷于破产时,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破产债权的效力,预告登记所指向的房产不列入破产财产,使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 4、追及效力 追及效力是指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如甲向乙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后乙又将房屋转让给丙后,卷款逃跑了,这时,当乙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丙搬迁,将房屋强制过户给本人。 三、房屋预告登记证的作用 1、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2、根据《民法典》第2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4、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所以要在规定时间内做预告登记。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预告登记三个月后就没有用吗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二十一条 [2]《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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