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肾挫伤司法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肾挫伤司法鉴定标准 肾挫伤司法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与职业病伤残鉴定等级分级标准,肾损伤,可以构成10级伤残标准,依据肾挫伤发生的原因以及状况确定伤残程度,等级划分,轻伤是指组织器官在一定程度造成损伤,致使部分功能丧失,其伤残程度在轻微伤害与重伤之间。 ![]() 二、肾挫伤的发生原因 肾挫伤伤的临床表现颇不一致。有其它器官同时受伤时,肾挫伤的症状可能不易觉察。其主要症状有休克、出血、血尿、疼痛、伤侧腹壁强直和腰部肿胀等。肾可在挫伤下列情况发生: 1、直接暴力,肾区受到直接打击,伤员跌倒在一坚硬的物体上,或被挤压于两个外来暴力的中间。 2、间接暴力,人自高处跌落时,双足或臀部着地,由于剧烈的震动而伤及肾脏。 3、穿刺伤,常为贯通伤,可以损伤全肾或其一部,一般均伴发腹腔或胸腔其它内脏损伤。 4、自发破裂,肾也可无明显外来暴力而自发破裂,这类“自发性”的肾破裂常由于肾脏已有病变,如肾盂积水、肿瘤、结石和慢性炎症等所引起。 三、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肾挫伤司法鉴定标准,依据劳动能力鉴定与职业病伤残鉴定等级分级标准,肾损伤,可以构成10级伤残标准。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肾挫伤司法鉴定标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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