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转让 留置权转让吗 |
释义 | 一、债权转让 留置权转让吗 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同样也有这个特性。因此,债权转让,留置权原则上随同债权一并转让。 二、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型: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非货币型: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三、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是什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依据《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由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同样也有这个特性。因此,债权转让,留置权原则上随同债权一并转让,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债权转让 留置权转让吗,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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