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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释义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排除精神损害赔偿
    (一)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二)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三)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四)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五)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5、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的格式是怎样的
    原告人:陈某球,男,49岁,汉族,住皖固镇县刘集镇左新某组17号。
    被告人:彭某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刘某远,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小刘庄。
    刘-彬,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刘某远长子)
    彭某春,男,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皖灵壁县黄湾镇彭刘村彭庄二组。
    石某,男,1966年10月13出生,汉族,住皖固镇县宋店乡沱某村沱河集20号
    请求事项: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411120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12月5日14时许,原告人陈某言陈某球等人正在**路桥公司承建的省道201固镇段沱河桥工程工地干活,这时被告一伙四人到工地闹事。原告人陈某言上前劝解,被告一伙不容分说,上去就打。陈某言被打倒,陈某球上前劝阻,也被打倒,昏迷过去。
    幸亏群众报警并送往沱河医院急救,才脱离危险。陈某球被打成重伤,住院61天,花去医疗费89195元,误工费11375元,护理费1127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10元,交通费975元,住宿费2440元,营养费2640元;鉴定四级伤残后,增加残疾赔偿金34990.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988.8元,后期护理费253620元,合计:411120元。四被告人为共同侵权,应互付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某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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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