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4、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5、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6、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7、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8、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9、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10、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11、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12、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3、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下月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9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并同时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新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人士指出,随着该办法的正式实施,有限合伙企业作为一种新的企业形式将开始登台亮相,目前一些业内投资人士正在酝酿以有限合伙企业操作私募基金,合伙制有望继代理账户管理、信托计划之后成为私募基金运作的新模式。 《办法》明确,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办法》规定,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根据《办法》,未来合伙制企业将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关专家表示,这种设置事实上为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作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客户作为有限合伙人投入资金,而管理人以少量资金参与成为普通合伙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在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出台后,我们就组织过相关培训,而一些投资人也表现出了较大的兴趣。有限合伙企业的出现无疑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 股票投资基金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深圳市金融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表示。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全部内容。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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