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解释 |
释义 | 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解释 当今分割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案由是让人纠结的事,首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案由,现实中有写不当得利的、有写继承纠纷的、有写共同纠纷的,没有形成统一。笔者就分割死亡赔偿金所涉及的这三种案由进行如下分析: 第一种意见是定不当得利纠纷。理由是死亡赔偿金亲属都应有一份,一个亲属领取后不支付给其他亲属赔偿款视为一方受益,继而造成了他人受损,一方受益与他人受损间有因果关系,且无法律上的依据,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是定继承纠纷。理由是死亡赔偿金可视为死者余生可能创造的财富价值,可理解为死者遗产,应按《继承法》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种意见是定共有纠纷。理由是该案中,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明确,但对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主体及份额并未明确,应经过庭审进一步确认,在分割前,应属共同共有。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不当得利纠纷不适合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利成立要件包括:一方受益;他方受损;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方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中,从表面看,一个亲属领取赔偿款后拒不分配给其他亲属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但事实上,案件未审理前,无法明确亲属间应得份额,就此认定为不当得利缺乏依据。 继承纠纷也不适合死亡赔偿金分割案。所谓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的特征有: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是合法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一方亲属领取的死亡赔偿金是被继承人死后获得的赔偿,不具备遗产特征,不属于遗产范围。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为:是以共有关系为存在前提;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前,共有人不得划分各自对所有权或共有物的份额,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基于之前的家庭关系而对该笔赔偿金共同享有权利,在未经法院审理明确前,各共有人各自享有的份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故不能简单参照《继承法》规定,将死亡赔偿金进行平均分配。因此以共有纠纷作为立案案由较为妥当。至于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需结合共有人与死者生前生活的亲疏程度及所尽的抚养义务等进行综 二、房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状如何写 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样本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甘肃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三、财产损害赔偿的起诉状应该怎么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起诉状有四项主要项目: (一)原告的基本信息,其包括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基本信息,其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是证据和证据来源。如有证人的要标注其姓名和住所。 以上的四项内容原告都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其中事实与理由应写明财产受到损害的具体事实过程,实际的损害程度,能否恢复原状等。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解释的全部内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案由,现实中有写不当得利的、有写继承纠纷的、有写共同纠纷的,没有形成统一。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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