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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怎么量刑
释义
    一、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怎么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 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什么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区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应当以盗窃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作为标准。盗窃犯罪构成要件齐备,是指秘密窃取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行为人非法占有所盗窃公私财务的犯罪结果,也就是说行为人使财产脱离物主的控制,实际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为既遂。反之,如果行为人已实施盗窃行为,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使财物脱离物主的控制则为犯罪未遂。  
    因此,区分二者的标准非常明确,即财物是否脱离物主控制是区分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主要标志。盗窃既遂是以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被盗窃财物时起算,或指盗窃分子将窃得的财物窃离原来的场所,使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使用人失去了对该项财物的控制,而置于犯罪分子的控制之下。至于犯罪分子是否已实际利用或支配这项财物,并不影响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如,王某在某户窃得VCD一台,藏在离该户50米处一个草垛里,次日去取时,发现赃物已被他人取走。王某依然要以盗窃既遂论处。因为王某已完成秘密窃取该财物离开某户的全部作案过程,只不过在转移所盗之物时,发现VCD没有了,按照盗窃既遂认定,符合刑法的规定。又如,一天夜里,李某潜入刘某家,乘刘家人熟睡,窃走放在床头的一只皮箱(内有人民币10000元及衣物等),当李某手提皮箱走到门口时,刘某被惊醒,拉亮电灯,见门口有人,床头的皮箱不见,即呼“捉贼”。邻居王某等人闻讯追赶,李某由于皮箱较重且后面有人追赶等原因,便将皮箱丢入离失主房屋80米左右的河边草丛中。皮箱被追赶而来的王某发现后交还刘某。李某当夜逃回家中,后向公安机关自首。从本案看,李某夜间入室盗窃,在一般情况下,把财物盗离房间,就标志行为人控制了财物而构成盗窃既遂。然而,本案有其特殊性,李某窃得皮箱后尚未离开失主房间即被发现,尽管李某不顾失主呼喊“捉贼”而往外逃出80米,但其身后一直有人追赶。李某眼看非法占有这只皮箱已不可能,被迫将皮箱丢弃。该皮箱实际未脱离失主的控制,当然也谈不上为李某实际控制。因此,李某虽然窃取了这只皮箱,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对该皮箱实际控制,非法占有该皮箱的犯罪结果尚未发生。这种情况属于实施终了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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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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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