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额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额 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结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其主观过错而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欲订立的合同未能订立或无效,对无过错的一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受到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对缔约过失责任加以明文规定,有利于交易关系的促成和市场交易的安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法律只规定了当对合同缔结持善意信赖的缔约的人的信赖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无明文规定。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不是现有财产的毁损灭失,也不是履行利益的损失。为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得到法律救济,加大缔约过失责任的执行力度,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确定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问题: 按实际赔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确定的赔偿数额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但对间接损失要严格限制,不得任意扩大。具体应包括以下几项:缔约人支付的缔约费用;缔约人所遭受的人身、财产利益的直接损失;劳动收入的损失;法定和自然的孳息损失;利润损失;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的损失。 按合理预见原则。信赖利益的赔偿数额应限定在缔约时所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内,无论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有多大。受害人所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不应该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能够预见的范围。 按减轻损失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使受害人采用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在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已知对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具有缔约过失行为,应采取合理或有效措施避免信赖利益受损失及扩大。否则,受害人不得就该部分损失请求赔偿。 此外,合同法只规定了当对合同缔结持善意信赖的缔约人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时,另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没有规定这种责任的范围是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又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还是仅仅指物质损害赔偿。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失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现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人所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我国民法典对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利益范围内赔偿,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定情况下,如合同标的数额较小,且于订约之际一方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较大时,就不可能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例外,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缔约合同对方当事人因一方过错致使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怎样 由于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一般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订约费用。如对要约进行承诺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承诺的电话、电报费用,派员前往要约人指定处所签订合同的差旅费等; 2、“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未成立但对方准备履约所支出的费用,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方已实际“履约”而支出的费用; 3、合理的间接损失。是指受要约人要约后,因信赖合同成立并有效而谢绝另外的类似要约,或自已本欲发出而未发出的同样要约而造成的损失,或为以后的合同履行作出了必要的准备所导致的停工待料或产品积压损失; 另外,当事人主张权利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也宜列入损失之中,当然,受损方对上述各项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额的全部内容。大家在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时,要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如果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那就是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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