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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资产流失罪是刑法第几条
释义
    一、国有资产流失罪是刑法第几条
    国有资产损失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
    犯前款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后款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享有哪些职权
    (1)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一是依法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是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三是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和奖惩。
    (2)对国有(控股)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的职责。一是指导推进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二是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进行监管。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的职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出资企业要执行。
    三、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处罚
    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犯本罪,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低价变卖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2、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职务侵占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观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为了徇私情或私利,而职务侵占罪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4、客体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本单位所有的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罪是刑法第几条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我们国家的《刑法》中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罪这个罪名,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相关的罪名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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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