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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申请驰名商标认定
释义
    一、如何认定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相应的,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不仅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依照以上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认定驰名商标的五个因素进行审查。
    
    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销售收入、市场占有率、净利润、纳税额、销售区域等材料。
    前款所称“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第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予以核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初步核实和审查。经初步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案件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商标局经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应当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在我国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结合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在商标违法案件中,当事人通过弄虚作假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由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已作出的认定,并通知报送驰名商标认定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对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予以协助或者未履行核实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对商标违法案件作出处理或者逾期未报送处理情况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其整改。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如何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相关内容,驰名商标认定有几种方式,可以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认定,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2]《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2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2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2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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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