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资格认定 |
释义 | ![]() 1、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具有怎样的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45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因此,公司从出生(设立)到死亡(终止),其标志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吊销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企业被吊销执照后什么情况下具有刑事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被吊销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如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主体资格也是存在的,仍可以该企业为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这与我国现行的《刑法》承认法人犯罪,并可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刑法》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依法剥夺其继续经营的权利能力,只是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终止。在其清算、注销之前,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存在。当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当其有违法行为时,仍可以该企业为处罚对象。 3、企业被吊销执照后还有行政主体资格吗?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企业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从何谈起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法院撤销,企业的行政主体资格自始存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9]《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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