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让与的抵押物是否让与 |
释义 | 一、债务让与的抵押物是否让与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1款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3、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所得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二、什么是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中国不分抵押权与质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三、抵押物的范围规定 关于抵押物的范围各国规定不一。有些国家仅允许以不动产为抵押物,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抵押物须有可让与性,其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人有妥善保管物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其过错造成物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了便于保管和发挥其效用,依法或依双方当事人约定亦可由抵押人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就同一担保价值再度抵押,如遇抵押物被扣押、灭失等情形时应告知抵押权人。其与典物、质物近似但有区别。区别主要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而典物和质物一般都要转移占有。 以上是一篇关于“债务让与的抵押物是否让与”方面的文章的介绍,主要介绍了抵押物是否让与,还有抵押物的概念以及范围规定问题,对于抵押物方面的法律问题,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自行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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