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要清算吗 |
释义 |
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要清算吗 (一)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二)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应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五)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清偿合伙债务的顺序 首先由合伙企业对其债务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足以清偿的,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以及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效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但是,如果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与合伙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和合伙的债权人都要求以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合伙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应当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合伙企业法》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做出规定。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世界上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并存债权原则和双重优先权原则。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当其中一位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共同存在时,个人财产应当优先偿还其个人债务;而在合伙经营中的应有份额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三、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89条的条文释义,合伙企业通过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大于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并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二)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四)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五)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相关内容,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第91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及《合伙企业法》第39、40、89条等,如果还有什么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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