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征地补偿对象是谁 |
释义 |
一、农村征地补偿对象是谁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 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被征收对象予以征收和补偿。 1、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承包地被征收,相应的承包经营权应当获得相应的补偿。 2、宅基地使用权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住宅的保障性权利,涉及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所以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 3、临时建筑物的征收问题 临时建筑物是为了特定目的而临时修建或搭建的构筑物。《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根据以上规定,临时建筑物存续期间超过两年即失去了继续存在的法律基础,对此类建筑物,一般不予补偿。但若对临时建筑的建筑成本也不予补偿显然不太合理。 4、无证房屋的征收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的无证房屋和建设手续不全的房屋,对此类房屋不能一概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是合法建造的房屋,不论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都应该视为合法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造,要根据房屋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来衡量。这些法律规定包括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87年的(88年、98年、2004年三次修订)《土地管理法》、93年的(99年修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等,建造时无相关法律规定的视为合法建造。 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应对无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5、地上农作物、青苗的征收 地上农作物不仅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还包括树木、经济林、果树等,青苗是还未生长成熟的作物,征收时应当予以补偿。违法种植罂粟的应强制铲除;违背科学种植规律、人为增加种植密度或增加农作物数量的,都不予补偿。 6、小产权房的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以上两条在这个《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都被删除了。但目前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销售行为仍属于违法。 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建设住宅的,对未取得规划、施工等项许可擅自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使用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在法律上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拆除。 对于农民个人合法建造住宅对外销售的,房屋买卖合同以认定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但征收拆迁应当予以补偿,补偿款的分配按民事法律关系处理。 针对个人建房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的问题,《最高人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1)37号规定: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7、其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探矿权、采矿权、养殖权、捕捞权等。 抵押权征收可以不予补偿,针对抵押物的补偿款可以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将之提存。 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如何分配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了,而农村土地都是集体的,所以在补偿时,不会直接发放到农民手里,补偿的分配方式会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补偿给股东 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2、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 (1)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 3、补偿给农民 (1)放弃统一安置的,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3)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 (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 (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 (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 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在使用时,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农村征地补偿对象是谁”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8]《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12]《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1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4]《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 [15]《最高人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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