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如何确定 |
释义 |
一、最高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如何确定 最高额抵押的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已确定;二是债权已到履行期。故当事人除规定决算期外,还应当规定债的履行期限。但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债权数额的确定是其中的主要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06条的规定,抵押权人的债权在下列情况下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的确定对抵押人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 首先,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设定抵押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约定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无论将来实际发生的债权如何增减变动,抵押权人只能在最高债权额范围内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以抵押权设定时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不及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其次,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定时,不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典型的担保将来债权的抵押权。这里的“将来债权”,是指设定抵押时尚未发生,在抵押期间将要发生的债权。 再次,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时,债权尚未发生,为担保将来债权的履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确定担保的最高数额,在此额度内对债权担保。如甲以自己的一栋房产为抵押财产,与银行乙签订一份担保最高3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的履行。 最后,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这里讲的一定期间,不仅指债权发生的期间,更是指抵押权担保的期间,如对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所发生的债权次数不确定,且接连发生,如债务人在一年期间内向银行第一次借款100万元,第二次借款50万元,在该期间内将来还可能发生第三次、第四次甚至更多次借款。这里讲的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是指在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某一确定期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的债权做担保,如最高债权额为300万元,担保期间为一年,那么,在一年之内,无论发生多少次债权,只要债权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这些债权都可以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一些国家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此都做了规定。我国担保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确立了这一制度。最高额抵押与一般抵押相比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例如,甲向乙连续多次借款,如果采用一般财产抵押的办法,那么每次借款都要设定一个抵押担保,签订一次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登记,手续十分繁琐;而在借款之前设定一个最高额抵押,无论将来债权发生几次,只要签订一个抵押合同、做一次抵押登记就可以了,这样做既省时、省力、省钱,还可以加速资金的融通,促进经济发展。 关于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担保法第六十条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经济交往形式日益多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仅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商品交易关系可以利用最高额抵押的形式,其他交易关系也可能需要以最高额抵押做担保,如票据关系、商业服务关系。因此,本法没有保留担保法的上述规定,不再对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为实践发展留出空间。 三、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应当经登记而公示。 《担保法》规定,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最高抵押权亦同。 若上述合并计算的金额超过最高限额的,其超过部分并无优先受偿之权。 因此根据以上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最高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如何确定以及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还介绍了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范围的相关事项的相关知识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还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法律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两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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