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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释义   一、债权保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债的保全措施有两种形式,一为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一为撤销权,即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采取债权保全有什么好处
    债权保全主要有以下两个好处:
       1、《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在传统民法中,广义债的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民事责任制度、债的保全、债的担保三项制度构成完整的债权担保法律制度,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是债的一般担保的普遍的形式。债的保全是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的继续和补充,其作用在于保全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基础的财产,以为将来的强制执行作好准备。中国在制订《民法通则》的时候,人们对债的保全制度缺乏认识,没有在“债权”一节中规定此制度。而《合同法》恰恰弥补了这一重大缺陷。
       2、《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制度规定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三角债”问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公民、企业之间经济往来频繁,产生了大量“三角债”问题。《民法通则》和老的合同法中又没有设置相关规定,致使肖事人无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看着能追回的财产,却无法追回。从而激化了大量社会矛盾。中国政府也注意到这种现象,及时在制订《合同法》时,完善了债的保全制度。“三角债”问题迎刃而解,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民心所向。
       三、我国关于债权保全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没有债的保全制度。对于债权的实现,是以行政手段和刑事法律手段来调整的,不是以平等自愿,诚信的民法原则来调整的。因此,在立法上无债的保全制度。清未编制《大清民律草案》 ,借鉴《日本民法》的立法体例,拟定了债权撤销权的条文。1915年《民国民律草案》中也分别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的内容。1929年,国民党政府在制订民法典时,在“债编”中专设保全一款。自此,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了民法的债权制度。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战乱不堪,民不聊生,这种制度并没有真正实行,被束之高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还不具备,在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个别司法解释中有类似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内容。但是从理论上和实践来看,急需要设立债的保全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于是,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填补了法律漏洞,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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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