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该不该承担责任 |
释义 | 民间借贷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间借贷合同中签名的借款人就是名义上的借款人,如果实际借款人也就是实际使用这笔借款的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那么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该不该承担责任呢?下面跟着法律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该不该承担责任 1、民间借贷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人(签字人),在法律上视为实际借款的人,应当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 2、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出借时知道实际签字人只是代他人(实际借款人)借款,而仍然提供借款的,签字人视为实际借款人的代理人,归还借款的责任由实际借款人承担,签字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不得代理。 ![]() 二、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有哪些 在民间借款合同实践中,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瑕疵通常有以下情形: 1、民间借款合同违反《合同法》关于利率的有关规定,约定利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上限的4倍,这样的利息是“高利贷”,高出的部分无效。 2、民间借款合同中规定有复利条款。根据前述有关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民间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的,属于复利条款,该条款是无效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4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4、非银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贷款人的民间借款行为无效。 5、民间借款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存在瑕疵的,则该民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也存在瑕疵。如自然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则该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合同无效。 6、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7、在民间借款合同关系中,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合同无效,不受合同法的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款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还可依法予以制裁。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9、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三、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问题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分无借贷期限合同和有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 1、有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三年的一般时效制度,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债务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而不追索的,即明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借款到期日)三年内不主张,即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2、无还款期限的借款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这些纠纷的诉讼时效可以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要求的,可适用二十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而非三年的时效,否则将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有违公平原则。如果无期限借贷合同超过了二十年的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的,则丧失胜诉权。但通常以贷款人知道债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原债务成为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民间借贷名义借款人该不该承担责任的相关内容。综上,民间借贷案件中,名义借款人,即借款合同中确定的借款人(签字人),在法律上视为实际借款的人,应当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4]《关手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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