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保工伤赔偿程序 本文介绍社保工伤赔偿程序,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劳动仲裁、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复查、工伤认定复议等程序。 工伤赔偿不是一步完成的。每一阶段有每一阶段的任务,千万不能混淆。 一.工伤保险赔付行政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社保部门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者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的, 3.时间未超过三个月。 以社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三。代理工伤赔偿民事诉讼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2.对裁决书的裁决不服; 3.时间未超过15日的。 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四。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 2.治疗已经终结或者伤情相对稳定; 3.留下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五。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条件: 1.已经做出伤残等级鉴定: 2.时间超过一年; 3.单位或者社保机构认为伤情发生了变化。 向地市级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医学专家进行复查鉴定。 六。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条件: 1.已经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2.对鉴定结论不服; 3.时间在15日内。 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七。不服工伤认定复议 条件: 1.已经取得工伤认定书;或者已经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受理后超过60日不予答复的; 2.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单位不服,或者社保局认定不是工伤,受伤职工或者死者家属不服;或者对社保局超过60日不予答复不服; 3.收到认定结论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时间未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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