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清欠中的诉讼风险 |
释义 | 一、债务清欠中的诉讼风险有哪些? 1、被告不明确具体,法院不予立案的风险; 2、错列被告被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风险; 3、漏列被告的风险,减少偿还主体,削弱偿还能力; 4、诉讼过程中被告发生变故的风险; 5、逾期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的风险; 6、证据不充分面临败诉的风险; 7、证据有瑕疵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8、不按时限举证视为举证不能的风险; 9、无正当理由证人不出庭作证,书面证词不被采纳的风险; 10、不及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对方转移财产带来的风险; 11、原告不按时出庭,按撤诉处理的风险; 12、执行过程中不能继续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风险; 1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风险; 14、受诉法院选择不利自己带来的风险 (地方保护风险); 15、诉讼请求过高额法院不予支持额外损失诉讼费的风险。 二、债务追讨证据的收集 1、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查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联系电话;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3、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法人代码证;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原告的,还须提供其金融许可证。 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证据的复印件;被告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企业的,应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记单,被告名称有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登记单; 5、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6、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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