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的变更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原已存在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建立在原来存在的债的关系的基础上,而由当事人对其部分内容加以改变,作为履行根据。如果原来没有存在债的关系,而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成立债的关系,则为债的发生而非债的变更。 二、原存的债的关系及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 所谓变更后的债的关系应为有效,指债的变更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的债的内容应为有效。 三、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我国法律规定,凡属合同条款的变更,均可成立债的变更。所谓债的内容变更包括: 1、标的种类的变更,如在买卖合同中变更标的物种类; 2、标的数量的变化; 3、标的物品质,规格的变更; 4、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合同之债在一方违约后变更为损害赔偿之债; 5、期限的变更; 6、履行地、履行方式的改变; 7、结算方式的改变; 8、所附条件的增加或除去。另外,债的担保,违约金等的改变也包括在内。 四,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及法院判决。 债的变更主要有三种情况: 1、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债发生变更,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的义务变更为赔偿对方损失的义务。 2、依法院的裁判而变更,如对于可撤消合同,可请求法院作出为变更合同内容的裁判。又如依《民法通则》第108条的规定,暂时无力偿还的债务,法院可以裁决分期偿还。 3、由债的双方当事人成立变更债的协议,这是最常见的变更债的方式,须债的双方当事人就债的变更达成合意。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变更经济合同的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我国《经济合同法》第26条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接触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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