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李某(男)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分部工作,薪资颇丰。2000年10月,工作了两年的李某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证。2001年10月,李某认识了黄某(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李某所买的房产此时也升值至50万元。5年后,因为李某发现彼此没有共同语言,互不关心,感情已无法挽回,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李某婚前所购房产的市值已达80万元(双方对夫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异议,只是在谈及房产的分割时,黄某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李某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认为,此房产为李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和黄某在婚后没有就该房产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因此,房产仍然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其增值黄某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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