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先买权为一种期待权,必须要受到期限的限制,而不能永远存续并在任何时候均可行使。不能使买卖关系无限期地拖延,否则不利于交易进行和经济发展。只有在某项特定财产出售时,权利人才可享受其利益。先买权在标的物出卖时,“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的视为放弃。该期限从权利人收到出卖人的出卖通知时起算。如果出卖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则以权利人知悉出卖人和第三人缔约之日起计算。期限长短各国具体规定不同,期限过长不利于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期限过短不利于先买权人。 出卖人应当向先买权人负有通知的义务。这种通知既可以是在出售时明确告知,也可以是在与第三人达成交易之前通知,告知的内容既包括要出售份额的情况,也包括价格及其他重要的交易条件。通知的到达是先买权人权利期限计算的起点,也是先买权人知晓交易条件、行使先买权的前提。如没有收到通知,先买权无行使的可能;如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先买权,则视为弃权。 可见,出卖人的通知义务是先买权行使的关键。从实践来看,先买权受到侵害的主要情况就是出卖人出售时不通知先买权人。如果出卖人违反通知义务,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出卖人与第三人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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