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关车子房子的物权法知识 |
释义 | 1、一房两卖 只要买房人办理预告登记了,开发商想“一房两卖”是无效的!《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开发商想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买房人预告登记了,开发商私自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是无效的! 2、买卖二手车 买卖二手车时,即使没登记,只要已经付款并占有车辆,依然受法律保护!《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时的房产 离婚时,无论房产证上写的谁的名字,法院判决是谁的就是谁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判决夫妻共有的房屋归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那么自法院判决生效时起,房屋的所有权就不再属于双方共有,而是归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人,即使该房屋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4、不合理低价买房 以明显不合理低价买房的,即使已经办理产权登记,仍然不受法律保护!《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受让人明知不动产转让人无处分权,但仍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该不动产,即使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然不能善意取得该不动产。 5、产权登记 产权证登记是你的,但未必房子就一定是你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规定,有充分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书记载内容时,人民法院可通过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也就是说,在不动产确权争议民事诉讼中,当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产权人与其他证据证明的实际所有权人不相符合时,如果有足够证据推翻不动产登记和权属证书记载的内容,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查基础性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物权归属和内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3]《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四条 [4]《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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