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索赔时效与纠纷处理 |
释义 | 保险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又称索赔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权利的期间。超出索赔期限,被保险人或受害人再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拒绝理赔,由被保险人或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对于保险的索赔期限,《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因此,索赔人要注意责任保险索赔时效问题,避免因疏忽错过时限,导致丧失索赔权利,及时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维护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索赔纠纷处理 1、双方协商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有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行政仲裁 仲裁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做出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是以第三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出公断,因而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保险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做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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