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权中的共用部分范围 |
释义 | 一、共有权的概念 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为标的物,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权。 二、共用部分 共有部分的一般范围: 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屋顶、外墙、地下室等; 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属物,如楼梯、消防设备、走廊、水塔、自来水管道、暖气管道等,以及仅为部分业主所共有的部分,如各层楼之间的楼板、间壁墙等。 3、建筑物所占有的地基的使用权; 4、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以及水电、照明、消防、安保等公用配套设施,还有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一)业主的权利 1、使用权; 2、收益共享权; 3、处分权; 4、物上追及权。 (二)业主的义务 1、维护现状的义务; 2、不得侵占的义务; 3、按照共用部分的用途使用的义务; 4、费用负担的义务。 四、共用部分中的专用部分 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中,有一部分是业主专用使用的,对这以部分专用使用的权利,就称为专用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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