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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方以落款为昵称不是本人为由抗辩,债权人该怎么办?
释义
    案件回放:
    市民王某曾借给朋友小周14万元,小周在借条上落款为周二,因王某平常与朋友都称呼小周为周二,因此也并没有对该署名提出异议。
    由于周二未按时还款,王某起诉至法院后,对方以周二非其本人为由提出抗辩,不承认向王某借过款;并认为王某起诉对象错误,因案件没有明确的被告,要求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规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王某不得不增加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周二就是小周,还需要证明周二的签名与小周本人签名一致。
    法官评点:
    借条的落款最好是署双方的正式名字,尽量不使用昵称和外号,如本案中的王某没认真审查落款,因此给他的诉讼增加了不少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
    法律网律师说法:
    在借条上使用小名或是绰号,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彼此熟悉,借款时很容易将日常称谓写入借条,案中的王某就是这样。虽然这些小名、绰号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分清是谁,但在法律上,这样的称谓无法证明其人,这份时候,债权人就要提供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规定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借条中一方当事人的名字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不一致时,债权人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个人。
    回到本案中,王某可以通过下列三种途径证明小周与周二为同一人:
    1、通过小周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周二;
    2、如果有见证人在场,王某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
    3、若没有见证人,小周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王某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小周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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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