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继承法》第18条规定,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未成年人。 精神不完全正常的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的规定:以上第5、6项中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 总之,法律上有资格担任遗嘱见证人的一般都是外人,最好找公证员、律师、居委会或村委会成员、邻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