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交付的概念及具体形态 |
释义 |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 二、动产交付的具体形态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是最传统的交付方式,是指对动产的事实管领力的转移,使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动产因交付而取得直接占有,故动产的交付使受让人取得了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物权法》第23条和第24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现实交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实交付也有了不同的情况,出现了假借他人之手而进行的交付。主要有三种情况: 1、经由占有辅助人为交付; 2、经由占有媒介关系为交付; 3、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 (二)简易交付 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须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这一规定实际就是对简易交付形态的确认。《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规定的是简易交付。 (三)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又叫做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得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替代物的现实交付。《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因此,我国法律确认指示交付这种观念交付形态。 指示交付也称之为返还请求权代位,就是说指示交付是在作为标的物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实质上就是返还请求权的观念交付 (四)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这种交易方式是建立在将占有区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基础上建立的交付制度。没有占有的这种区分,就无法确立占有改定的交付形态。《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占有改定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认可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的区分; 2、须因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使让与人有暂时占有让与物的必要性; 3、须让与人对于物已为直接或间接占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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