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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例解析什么是物权法定原则?
释义
    【案情】
    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刘某、赵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张某的请求,但要求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和住房一套设定担保。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此期间手表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刘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若该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1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其房产证暂不由自己保管为由请求赵某不进行抵押权登记,并保证若欠款不还,赵某仍享有优于他人受偿的权利。刘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赵某因不知抵押权不登记不生效力,故同意了张某的请求。现张某两笔借款均超过清偿期不能归还,刘某和赵某依约行使质权和抵押权,均遭拒绝。刘某、赵某提起诉讼。
    【问题】
    抵押权、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物权法定问题。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
    (1)当事人非依物权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不能创设物权。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所说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不应包括行政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物权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当事人在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2)物权的内容和效力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规定。非依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物权内容,而是通过当事人设定的权利内容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只能作为债权发生效力。
    (3)物权的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一般而言,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非依登记不发生物权的变动效力;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除非有相反约定,交付即发生动产权利变动效力。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质押合同;(2)转移了动产占有;(3)该动产为质押人所有的动产。房屋抵押的生效要件是:(1)当事人之间签订了抵押合同;(2)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3)该房屋为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本案中,张某分别和刘某、赵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为该借款合同分别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就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质押而言,虽然刘某碍于情面而未要求转移劳力士手表的占有,但质权的生效要件要求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而不问未转移质押物占有的原因,故刘某对张某的劳力士手表不享有质权。就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抵押而言,虽然赵某不知道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发生抵押的效力,但房屋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不问未登记的原因如何,故赵某对张某的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总之,上述质押行为和抵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由当事人对某一物权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是,上述物权被确认无效后,虽不产生物权的效力,但仍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刘某虽不享有质权,但仍可要求张某交付手表以清偿其债务,只不过该权利为债权请求权;赵某虽不享有抵押权,但仍可要求张某通过变卖、拍卖、作价等方式处理该房屋,所得价金以清偿自己的授权,该种权利亦为债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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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