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期限怎么规定 |
释义 | 股权质押不需要设定质押期限,股权质押的期限和主债权期限一致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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