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为安慰病妻在妻借条上签字是否有效 |
释义 | 夫妻二人的张女士和田先生与李女士同住一个小区,平常抬头不见低头见,张女士与李女士成为了朋友。有一天,张女士说有事情急需资金,希望李女士能伸出援手借给她80000元。李女士同意后,将80000元借给了张女士,张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借钱时张女士并未向丈夫田先生讲。 时隔两年,张女士不幸患上癌症,并且不断恶化,李女士去看望张女士的同时提出债务的问题,虽然田先生不知张女士借款的事,但是为了稳定妻子的病情,就在借条上张女士的签名后面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两、三个月后,张女士离开了人世。李女士找到田先生要求还款,但是田先生却不认可债务,李女士将田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法院的庭审中,田先生说妻子爱打牌,借钱时他也不在场,后来是为了让妻子安心才在借条上签字,并称家里有年迈的母亲和年幼的儿子,经济比较拮据,钱不应当由他还。但是,法院认为,田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其应当知道在借条上签字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但是他仍在借条上签字,即视为他对借款的认可和作出承诺还款的意思表示,而家中拮据并不是不承担责任的借口。最终判决田先生承担此笔债务的还款责任。 之所以田先生应对妻子生前所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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