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属于婚姻期间的个人债务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期间个人财产有什么? 我国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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