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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及时结算建房款,如何用证据锁链“拴住”欠债人
释义
    从2011年起,沈先生为金山区一家纺织公司建造厂房及附属工程,到2014年间,合计工程款为56万余元。纺织公司则逐步支付工程款,至2014年8月4日前,已支付工程款51万余元,尚欠沈先生工程款4.88万余元。
    2013年12月23日,沈先生不幸病故,没有来得及与纺织公司结清建房的全部工程款。而纺织公司对剩余的欠款也一直未给付。
    如何用证据锁链“拴住”欠债人
    纺织公司辩称,应支付沈先生工程款55.5万余元,被告已支付56.5万余元,两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车女士除提供了沈先生与纺织公司于2012年8月5日签署的工程结算单和同年10月29日订立的工程协议各一份外,还提供了其以丈夫沈先生名义发给纺织公司的信函和丈夫的一页工作笔记。纺织公司确认收到此信,但对该信的内容持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纺织公司确认收到过沈先生向其发出的催款信,该证据应当是死者亲属向被告寄发,其显示的应当是沈先生死亡后两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从纺织公司财务人员出具的结算单上出具的日期来看,沈先生已于2013年12月23日死亡,死者要求纺织公司财务人员出具有关结算情况显然是不可能的,故该证据显然应当认定为死者亲属要求纺织公司出具,故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而纺织公司提供的2012年10月23日已支付给沈先生20万元的证据,因已经过裁剪,缺乏事实证明力,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证据规则作出判决,支持了车女士及小沈的全部诉请。公司将所欠工程款支付给了遗孀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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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