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断工龄款如何分割 |
释义 | 买断工龄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析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取得时间不同。 我国实行法定的夫妻财产共有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是否为婚后取得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买断工龄款如果是婚后取得,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配。 (2)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买断工龄款,其用途不是特定的,可以用作共同生活费用,创业经营资本等。 买断工龄款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能由夫或妻单方享有。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买断工龄的一方应该适当多分。理由是,买断工龄款虽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但买断工龄一方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但是在实际分割该部分款项时,应考虑到买断工龄款将成为买断工龄一方今后一段时期生活的重要保障,因此在离婚时,买断工龄一方应当适当多分,这样有利于平衡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3)从买断工龄款的性质来看,它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有相似之处。 对买断工龄款的归属可参照对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实际年龄的差额。”该规定兼顾了婚姻双方的利益。在处理买断工龄款的问题时,将一方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年平均值,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既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可以有所差别。” 最高人民法院是根据公平原则做出上述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果该两项财产被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则该方独享上述财产利益的同时却分享了配偶一方的工作收入,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结果显然不公平。基于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一方婚后所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系夫妻共同财产。同理,一方婚后取得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辞职补偿费、失业救济金、买断工龄款也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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