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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履行期满6个月后才起诉 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释义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债权人将债务人与保证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保证人还需要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吗?日前,泾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董某要求被告夏某为被告李某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2013年2月6日,李某向董某借款3万元,上述借款由夏某提供担保,李某、夏某共同向董某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中约定借款二个月内归还。李某后来归还了董某借款1.25万元,尚欠借款1.75万元。后董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董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李某书写的借条证明,事实清楚,该债权债务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董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1.7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担保人夏某与董某对借款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董某又未能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夏某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免除夏某的保证责任。遂判决如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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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8: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