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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沪牌不可继承” 是通行资格还是物权?
释义
    根据现行政策,如果父母健在,他们名下的沪牌可以“流转”至子女名下;倘若他们去世,子女则无法继承这张沪牌。记者在近日采访中获悉,现如今随着沪牌“价格”的走高,有关沪牌的争夺纠纷在离婚案中呈现增多趋势,而一旦牵涉到“沪牌能否继承”的争议,多数离婚案件都以庭外调解来解决,由于缺乏法律支撑,此类案件经常让法官们为难,为此,市人大代表、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书鸿呼吁为沪牌制定《上海市公共资源管理条例》。
    沪牌财产争议大多调解
    王女士(化名)与秦先生(化名)婚后为丁克一族,前几年秦先生赴国外工作,王女士负责照料家中4位老人,出于善意,去年王女士驾车带4位老人外出郊游,不料途中遭遇重大车祸,4位老人突然辞世,王女士侥幸逃生,汽车已经面目全非,只能报废处置,剩下的只有那张沪牌。秦先生闻讯后回国处理后事,夫妻双方因车祸反目,执意离婚,沪牌让两人闹得面红耳赤。原来,这个家庭内拥有2张沪牌,其一在秦先生父亲名下,另一张在秦先生名下,秦先生认为,父亲名下的沪牌应该归自己所有,而王女士认为,这2张沪牌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秦先生能否继承父亲名下的沪牌?而秦先生名下的沪牌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予以分割?去年沪上某区法院虽受理此案,但却因缺乏相关判决依据而迟迟无法宣判。原来,根据现行的沪牌政策,沪牌可以流转却不可以继承。最终这场官司以夫妻庭外调解解决。该法院事后以此案为例向市交通委提出法律建议书,希望能够推动有关部门针对牌照的“属性”予以明确。
    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范娅婷律师告诉商报记者,她接收的离婚官司中,也有关于沪牌财产分割的争议,但最后都是调解解决,“计算按照现行价格,就像房产一样,车和牌照不能分离,比如车价值10万元、牌照值7万元,总价值17万元,一方得车及牌,他就拿出8.5万元给另一方。”
    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丹这些年主打离婚案,根据她的经验,车与牌是不分家的,“离婚中车牌可以作为财产分割,且以判决当月拍卖市场成交价为主,但是车牌是不可以继承的。”
    是通行资格还是物权?
    常年关注沪牌的市人大代表潘书鸿就沪牌财产性等话题与市交通委主任孙建平展开过正面“交锋”。
    潘书鸿代表认为,沪牌是种财产性权利,理应可以继承。而孙建平主任的意思是,目前对车牌的定性是“中心城道路通行资格”,根据市场手段来配置,并非物权,不能继承。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通行资格”不是具备“物权”的“物品”,那在上海居然还需要通过竞拍的方式来获得这么一个资格,而且需要花7万多元,小小牌照甚至高于某些品牌的车价。“如果是通行权,那么同样是上海牌照,为何沪C牌照却不能驶入外环以内?而外地牌照却可以?”潘代表指出。
    可见虽然只是一个“通行资格”,但它能够加入拍卖,而且需要花费不菲的钱来获得,因此其本身是存在“经济价值”属性的。既然具有“经济价值”属性,那车牌就应当是一件“物品”,而且符合《物权法》及《继承法》。
    其次,根据《拍卖法》,通过拍卖行为获得“物品”,得到初次“物权”后,该“物品”适用于《物权法》。而且整个沪牌拍卖流程有公证人员全程监督,整个拍卖流程合法。既然合法,那么按照《拍卖法》来说,“通行资格”具有“物权”属性,符合《物权法》,进而也合乎《继承法》。
    另外,《继承法》中有这么一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无法被继承。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主要有: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鱼塘、果园、滩涂、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等;对企业的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动权、财物代管权,接受他人遗赠的受遗赠权、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生活补助费的请求权,劳动工资的请求权,以及其他与工作或者职务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公费医疗、分配住房等。
    “通行资格”若属于这种权利,则无法继承。但如今“通行资格”可以进行转移,如二手车牌拍卖,车牌过户等。既然能转移,那么这样一个“通行资格”权利就不符合上述规定和解释。
    所以业内专家认为,沪牌(“通行资格”)无法继承与拍牌行为是一个悖论。
    [ 代表呼吁 ]
    应加快制定公共资源管理条例
    市人大代表潘书鸿认为,私车牌照拍卖制度的背后不仅仅是一个政策问题,而是公民对小汽车行使物权过程中的支配权问题,私车牌照拍卖这种带行政化的导向性行为,无疑阻碍了公民对物权的行使,而且很难算得上是对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
    潘代表近两年来一直为加快制定《上海市公共资源管理条例》而振臂高挥。昨日,潘代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现行的牌照拍卖制度是由政府的一个部门委托拍卖、发放牌照、收取牌照费用,这些行为看似是为了有效缓解道路拥堵状况,但从法理的角度来说,却是对私车牌照设定了行政许可。这一管理行为会引发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以依据法定条件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依法不享有规章指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机关指定的规定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上海市交通管理局是地方性行政机关,并没有权限指定牌照发放的许可权利,因此,作为行政主体的交通管理局,本身主体就是不适格的,其行使的权利也应被认为不合法。“抛开主体适格问题,就这一行政行为本身来说依旧与法律有驳。《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做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根据这一条款,上海市交通管理局对于车牌限额,已经属于增设行政许可的附加条件,且该附加条件明显违反了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直接导致小汽车登记条件的附加,因此违反了现行法律。”
    潘代表指出,面对高昂的车牌价,车主们便选择了异地上牌这一条出路。与上海比邻的苏州市,牌照价格依旧维持在几百元的合理范围,虽然非上海牌照车需要面对每年到上牌地审核一次和高峰时段不能上高架等一系列弊端。但是,与近8万元的牌照现行价格相比,这些麻烦在一些购车者眼中并非不可克服,这就形成了大量挂外地牌照却常驻上海的车辆,这一方面使得本应构成上海财政收入部分的汽车附加费用流入外地,另一方面,更是给上海的交通带来诸多管理问题。并且,从这个角度来看,牌照拍卖没有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带来贡献。
    “在现阶段还不可能取消私车牌照拍卖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制定更合理的法律来确保该公共政策的透明度,以此来体现政府的公信力。同时,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会给由私车牌照拍卖衍生出的一系列非法产业链以有力打击,使需要上牌的市民不再受到非法牟利者的负面影响,减小损失。”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上海市公共资源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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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