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
释义 | 【案件】宁某、庞某夫妇因欠刘某的借款不还,被刘某起诉,法院判决宁某、庞某夫妇归还刘某借款23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执行,宁某、庞某夫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刘某知悉宁某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公证形式放弃其父母遗下位于某县城的一幢房屋的继承权,房屋已登记在宁某其他兄弟名下。 【分歧】 对宁某、庞某夫妇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债权人刘某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认为,宁某、庞某夫妇与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宁某放弃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宁某的行为已对刘某的债权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撤销宁某放弃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行为。 意见二认为,宁某夫妇虽然欠有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正因宁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说明了宁某放弃的一种未来实现的期待权益,并不是现在存在的权益,即其放弃的并不是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因此,债权人刘某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评析】 笔者同意见第二种意见,即债权人对债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能行使撤销权。理由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三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前存在的财产),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财产)。本案宁某放弃的是继承权,虽然也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间接地影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放弃继承权只是阻止债务人将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有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继承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财产权,如允许撤销将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利益,干涉了人身自由。 (作者单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 引用法条: [1]《》第七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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