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公向老婆借10萬 離婚后法院判償還 |
释义 | 一對年輕夫妻制定了“結婚前、后雙方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的債權債務各自負責”的財產AA制,兩年前老公向老婆借了10萬做生意,兩年后離婚,老婆討要10萬本息的主張得到廣東省興寧市法院支持。 阿娟與阿遠是一對八零后夫妻,兩人於2012年2月2日結婚,個性獨立的兩人都不喜歡對方干涉自己,都喜歡各花各錢,各還各債,於是兩人口頭約定:結婚前、后雙方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的債權債務各自負責。 2012年2月底,阿遠以其個人做生意為由,向阿娟借款10萬元。2013年5月8日,阿娟要求阿遠補寫借條,阿遠遂親筆書寫《借條》一份內容為“茲借到阿娟現金人民幣拾萬元整(100000.00元)借款人阿遠 2013.5.8”的借條,並按上指模后交給阿娟收執。 今年1月底,阿娟與阿遠因感情不和,經協議后心平氣和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的協議也有“婚后男女雙方無共同財產、債權和債務”的明確表示。 原本以為夫妻一場,前妻會念舊情,阿遠對借款一直不在意。不料,今年5月,阿娟向阿遠發出了白紙黑字的催款書,見前夫一直不肯還錢,7月底阿娟把前夫告上法院,要求償還婚內向其所借的本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阿娟與阿遠原屬夫妻關系,其雙方婚后各自財產各自所有的約定,是雙方處分其財產權利的真實意思表示,不損害他人利益,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確認。阿遠在其婚姻存續期間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萬元,可以確定該借款是阿遠的個人債務,遂判決阿遠償還借款10萬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 婚內財產約定 隻對夫妻有效 本案主審法官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各歸各有,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 但這僅是夫妻對內的約定,隻在夫妻之間有效,夫妻處分財產的約定對於債權人、債務人而言,隻有當他們知道該約定時才生效,如果約定不為第三人所知,就不會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對外借錢,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有夫妻內部約定為由拒絕償還債務,除非出借人本身就知道借款人夫妻之間的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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