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危急情形下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
释义 | 南昌市黄先生:我是盲人,住在青山湖区,行动不便,一直和母亲住一起。母亲去年不幸病逝,去世前曾立下口头遗嘱,承诺将房屋及其所有财产全部由我一人继承,当时有舅舅和我儿子在场。 此前,母亲也对几个亲朋说过,其所有财产全部由我一人继承,有母亲的生前好友可以作证。如今其他五个兄弟姐妹却来跟我争财产打官司。想咨询下,非危急情形下立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合法? 余律师表示: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形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还必须是跟遗产继承不相关的人。而黄先生提出的证人都是其母生前所述,不是在危急情形下所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 所以黄先生母亲口头遗嘱不能成立,其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鉴于黄先生是盲人,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再分配财产时应给予特殊照顾。如果法院判决房产所有权为黄先生所有,则黄先生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值,对其兄弟姐妹进行货币补偿。 根据余律师的分析,非危急情形下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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