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无利息约定 逾期还款被判承担利息 |
释义 | 近日,云南省威信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600元并从2013年3月1日起按当地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的逾期利息,利息支付至还清借款本金24600元时止。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定于2013年2月28日前偿还,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后被告偿还原告5400元后就未再偿还并外出下落不明。 经审理,原告对其主张被告借其款3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借条和中国邮政储蓄存、取款凭证予以证明,故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同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还其借款且时间已到,被告应该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无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对逾期利息的请求,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支持原告的诉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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