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儿子李立将老父亲李卫国诉至法院,诉请被告李卫国偿还2010年与其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的借款本金28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李立与被告李卫国是父子关系,李立是李卫国与其第一任妻子所生,在李立上高中的时候李卫国与第一任妻子离异,李立由父亲抚养。李立成年后,李卫国与第二人妻子王敏相识并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李卫国为在大兴区购置了一套别墅向李立借款150万元。2010年3月,李卫国装修该套别墅又向李立借款 136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但李卫国借款后迟迟未还款,故李立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李卫国却有完全相反的说法,李卫国辩称其签署的借款协议是虚假的,其与李立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2010年李卫国正与王敏诉讼离婚,为了转移财产,李卫国便与李立商量伪造借款协议,所以李立的诉称事实上根本不存在。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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