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市民彭女士:我与林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2014年2月结的婚。个性独立的我们都不喜欢对方干涉自己,于是口头约定:结婚后,双方财产各自所有,各自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2014年3月底,林某以其个人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15万元。2014年5月8日,我要求林某补写借条,林某遂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内容为:“兹借到彭某现金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借款人林某 2014.5.8”的借条,并按上手印后交给我。2014年11月底,我们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也有“婚后男女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的明确表示。现在我叫林某还钱,林某一直不肯还,说是以前夫妻之间的债务不必偿还。请问林某所说的合理吗? 记者:记者咨询了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刘良欢律师认为,彭女士与林某原属夫妻关系,其双方婚后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是双方处分其财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林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向彭女士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可以确定该借款是林某的个人债务,林某应该偿还给彭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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