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子女因30余万征地赔偿款状告七旬老汉 |
释义 | 一般说来,因赡养等问题老父亲状告子女的属常事,可近日石棉县却出了个稀奇事——兄弟姊妹6人把70多岁的老爸告了,其原因是老汉将征地赔偿的巨款据为己有。后经石棉法院调解结案。 案件回放:农村征地获巨额赔偿 自石棉县大岗山水电站开发以来,被告张某家先后获得30余万元的补偿款。 2014年初,被告张某的六位子女要求被告张某平分获得的30余万元补偿款,但被告张某以“补偿款是发放给户主的”为由拒绝分割补偿款。在经田湾乡调委会多次调解无果后,2014年4月8日,被告张某的六位子女先后以张某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征地补偿款。同年5月4日,张某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六子女中的两位子女给付赡养费。 案件处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办案法官在受理本案后,立即赶赴田湾乡乡政府调查案情,得知本案经村组、调委会、乡政府多次调解无果,双方对补偿款的分配、被征用土地及面积均有异议,案件调解难度较大。 同时,法官还查明张某家在获得各项补偿款时,被告张某与六子女尚未分家,六子女亦未在其他地方获得土地,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作为户主的张某账户中。 为促成家庭和睦,办案法官一方面对被告子女做调解工作,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成功促成双方对赡养问题达成和解,化解了双方的怨气,为调解土地赔偿款纠纷打下了基础。 后来,办案法官多次上门工作,向被告张某释明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认识到自己不应该独占土地补偿款的道理。最后,案件得到成功调解,原被告双方同意将补偿款均分为8份,老爸张某两份,六子女各得一份。 法官说法:征地补偿应为承包户内家庭成员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享有征地补偿的对象为承包方。 而上述法律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所以,家庭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农户”并非单个家庭成员,也不是家庭成员户口簿上的户主,而是由各家庭成员共同组成。 在本案中,1983年土地二轮承包时,被告张某、张某妻子及其六位子女共八人作为一个农户共同承包了土地。因此被告张某虽然作为该户的户主,当地政府也将补偿款划拨到其账户上,但被告张某仅是该农户中的其中一个成员,无权独占征地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张某独占土地赔偿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提示:金钱有价 亲情无价 金钱不是万能的。现代社会中,亲情往往会被金钱所埋没,然而,与金钱相比,亲情是更重要的。为征地补偿与自己七旬老父对簿公堂,虽然得到了金钱,或许会失去更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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