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界定不清 |
释义 | 传统观点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需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离婚之日或一方死亡时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登记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或判决尚未生效期间。《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延续了这种观点,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但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夫妻共同债务的产生时间既可能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能是在结婚前或离婚后产生。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一个阶段,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全过程,虽然夫妻共同债务主要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并不排除在婚前和离婚后产生的可能性。婚前双方或一方为了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负债,如: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在婚后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这些财物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终止后,因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未作处理或者在离婚后产生的因原财产处理、子女抚养所负的债务,形成离婚后的共同债务,如:离婚时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作出处理以及离婚协议或者法院裁判文书虽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离婚后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的;离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支付的共同委托的评估费、鉴定费、过户费等财产处理费;因抚养子女或行使子女监护权,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权益所致的债务。同时,夫妻双方还可将婚前个人债务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该条表述的“离婚时”应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时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也不仅在离婚时有区分和解决的必要,对于那些没有离婚或离婚后男女双方对原婚姻关系存续中发生的债务清偿问题,法律也有必要予以规范和调整。 引用法条: [1]《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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